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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0-06-30 浏览: 628 位用户 来源: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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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烟花爆竹的需求量日益增加。特别是由于部分群众追大求响,一些本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礼花弹等A级烟花爆竹产品(以下简称A级产品)流入普通消费者手中,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由此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的安全监管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全面加强礼花弹生产和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各类涉及礼花弹的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7月份开始,开展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进一步提高礼花弹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控制礼花弹生产企业数量,完善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市场销售渠道,建立全国统一的流向监管信息系统,对礼花弹从生产到燃放(或出口)进行严格监管,有效预防各类涉及礼花弹的事故发生。二、工作任务(一)进一步强化礼花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年公告一次礼花弹生产企业名单;省级安全监管局每半年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一次本地区礼花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情况。(二)严格礼花弹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控制礼花弹生产企业数量。以企业近两年礼花弹生产规模为重要参考依据,保留安全生产条件好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生产企业。在2010年底前,将全国礼花弹生产企业总数量控制在100家以内(相关省、区、市礼花弹生产企业控制数量见附件)。(三)礼花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等有关规定,并在礼花弹单个产品和每个包装单元(箱)上粘贴相应的标签,使用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系统对礼花弹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管理。有关安全监管部门使用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系统对礼花弹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监督,跟踪掌握礼花弹从生产到燃放(或出口)的流向。(四)整顿规范礼花弹等A级产品销售渠道,只允许礼花弹生产企业将礼花弹等A级产品提供(销售)给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或出口,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产品进行销售。三、专项整治时间安排礼花弹专项治理时间为2010年7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展开:(一)第一阶段(7月份)。1.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深入宣传、认真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各省(区、市)的实施方案于2010年7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2.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二)第二阶段(8至9月)。1.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和企业限制数量,对原礼花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号、备案。2.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将内销批发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中许可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项目予以取消,变更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三)第三阶段(10至12月)。礼花弹生产、进出口企业严格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和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工作要求,使用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系统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进行管理。四、工作要求(一)各地安全监管局要充分认识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从大局出发,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二)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各项工作。各地要按照新修订的《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2009),重新严格审查礼花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退出礼花弹生产、经营的企业,及时注销相关许可项目,限期妥善处置库存的礼花弹产品和相关设备,并协调地方政府给予支持,引导礼花弹生产企业转产,严防其非法生产经营礼花弹。(三)不断完善和加强信息化管理手段,强化对礼花弹的日常监管。充分利用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系统对礼花弹生产、销售活动进行严格管理,严禁未取得礼花弹生产许可的企业从事或变相从事礼花弹生产活动;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向国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礼花弹。(四)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礼花弹生产企业、进出口企业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道路运输、出口检验、海关验放、燃放活动等各环节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涉及礼花弹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附件:礼花弹生产企业控制数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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