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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

日期: 2010-06-11 浏览: 656 位用户 来源: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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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规划〔201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规范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工作质量,进一步发挥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对于违反《行为规范》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六月十一日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一、为规范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工作质量, 进一步发挥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二、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与管理。三、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活动。四、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和检测检验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和检测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五、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要求:(一)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与被评价、检测检验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三)不得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四)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行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五)强化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采用科学先进、合理的评价和检测检验方法,坚持技术创新,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保证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六)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收费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七)坚持质量第一,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过程控制制度,精心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严格校审,保证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准确无误;(八)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质量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九)认真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十)落实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六、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被评价、检测检验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二)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冒用签名从事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活动;(三)超出资质证书确认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五)转包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项目;(六)擅自更改、简化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程序及内容;(七)同时在两家以上安全评价或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九)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活动;(十)属于被取缔的各种乱收费的行为。七、对违反上述规范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没有明确规定进行处罚的,作为资质考核重大不符合项记录在案,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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