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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2号文件

日期: 2007-01-10 浏览: 203 位用户 来源: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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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06〕14号)精神,做好近期和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和谐美好的新春佳节,定于2007年1月中旬至2月上旬对全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内容

1. 各地加强节日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等工作的进展情况。

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许可证颁发机关现场审查及检查中提出的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

3. 相关省(区、市)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组在2006年10月份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其他省(区、市)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

4. 各地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相关省(区、市)是否已按照《关于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查检测结果的通报》(安监总危化〔2006〕258号)要求,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企业吊销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5.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三违"、"三超一改"及突击生产现象。

6.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无违规使用氯酸钾情况,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氯酸钾的生产企业执行氯酸钾购买、使用登记制度情况。

二、检查形式

本次检查以企业自查、基层普查、逐级抽查的方式展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并将自查情况报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乡镇政府,发动基层安全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普查,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并整改隐患。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抽查不少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总数20%的生产企业和一定数量的经营企业,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抽查不少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总数10%(其中江西、湖南不少于3%)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一定数量的经营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三、有关要求

1. 本次检查要层层落实责任制,深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彻底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要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并跟踪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检查记录表格参照附表1)。

2. 检查中,要坚决纠正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特别是发现企业超品种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许可证。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企业的处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3.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整理检查工作情况,并逐级上报。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整理本地区检查工作情况,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并填写《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抽查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于2007年2月15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

附件: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记录表.doc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抽查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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