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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搞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141号

日期: 2007-07-05 浏览: 236 位用户 来源: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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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搞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切实发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搞好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中的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部署。搞好专项行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清搞好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搞好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搞好专项行动摆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好《国办通知》的各项部署。

二、制定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起草结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积极发挥好应有的作用,细化部门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按照方案精心组织,调配力量,狠抓落实,全力参与专项行动,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协同作战,联合执法,切实加强对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重点是小化工、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检查,消除上述领域的非法用工现象。

三、统筹安排,认真抓好几个结合工作。要把搞好专项行动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结合起来,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搞好隐患排查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对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领域开展隐患排查,特别是对开展用工制度和劳动定员情况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打击各领域中存在的非法用工情况;要把搞好专项行动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结合起来,与搞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整治,重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厂、小烟花爆竹作坊;要把搞好专项行动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结合起来,结合开展专项行动,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回头看”,对于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后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标准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取缔关闭。要严格“三同时”制度和换发证工作,严把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上述企业进入生产领域;把搞好专项行动与落实农民工培训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教育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切实搞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职业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扎扎实实地推进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开展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

二○○七年七月二日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

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在山西省部分地区发生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非法用工和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使用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制订了《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行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现将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6月26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劳动保障部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国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全面排查,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行动要对全国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

由劳动保障部牵头,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参加,组成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工作部署。实行联合执法并明确一线执法人员的任务,提供必要的培训。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国务院报告。要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有关省份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

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五、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此次专项行动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市、县两级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于2007年8月31日报劳动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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