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 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等有关规定,对2008年资质到期的国家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了复审检查,对新申请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了评估认定。经安全培训机构综合评审会议会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等69家机构符合复审条件,拟保留安全培训资质;北京天地大方公司安全培训中心等5家机构不符合复审条件,拟取消安全培训资质;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培训中心等16家机构达到认定标准,拟授予二级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2009年1月7日至14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机构持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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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00713
联 系 人:程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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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拟保留一、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doc
2、拟取消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doc
3、拟授予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