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工产品
  • 行业供求
  • 商家
  • 化工法律法规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化工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6-12-01 浏览: 671 位用户 来源:

分享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加油站企业带有储存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二、直辖市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所在地”,依据该条款之“(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中的企业住所地址确定。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应当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的有关规定。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中的“经营方式”,包括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等三种形式。

六、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顺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是指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的次日。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具有许可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不再编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文书,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 平台首页 | 会员服务 | 至尊标王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举报邮箱:tyhgxx@126.com 合作商务:0351-4689026 4689453 商务QQ:2580521667 晋ICP备19003544号-1 太原化工市场信息网 www.tyhgs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