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的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994年10月27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届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国际《170公约》。为了有效地贯彻实施《170公约》,劳动部和化工部联合于1996年颁布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宗旨是安全使用化学品,保障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的安全与健康。
1997年国务院第216号令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对此《条例》又进行了修订。
2001年国家经贸委[ 2001年第30号]公告《发布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l7日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第355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第352号令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10月国家经贸委第35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36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7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国家在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规范管理上从1986年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标准、规则:
1990年颁布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1990第六号令);
1995年颁布了《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劳发[ 1995156号);
1986年颁布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6944-1986);
1987年颁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BJ 16-1987)对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建筑设计提出规定。该标准几年来不断修订,目前执行2001年版(自2001年5月1日执行);
1988年颁布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1988);
1990年颁布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268-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19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1990);
1992年颁布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1992);
1993年颁布了《剧毒物品品名表》( GA 58-1993);
1995年颁布了《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 GB 15603-1995);
1996年颁布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999年颁布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1999)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1999);
2000年颁布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 16483-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0),12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
2002年颁布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6-2002);
2002年颁布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规定》、《铁路剧毒物品运输跟踪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4月1日)
2004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4月8日)
2005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l2月16日)
2005年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2005年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颁布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防止和减
少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
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
,
即法律的效力范围
,
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
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时间效力是:
“本法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
起施行。
”
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3.
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
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体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要求
,
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
.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
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
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
构,
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
负责日
常安全检查,
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
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
它是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19
条首先
对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行业进行了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
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对于危险性较小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是
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要根据其从业人员的规模来确定,因此,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