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参考国外先进标准,对GB7715 1987《工业用乙烯》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在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时进行了修改,主要差异是对技术要求中部分杂质的指标值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代替GB7715 1987《工业用乙烯》。
本标准与GB7715 198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将本标准的属性由强制性调整为推荐性,并取消合格品等级,只设优等品和一等品两个等级;
b)优等品的乙烯含量指标由 99.9%(体积分数)改为 99.95%(体积分数);
c)优等品的甲烷和乙烷指标由 0.1%(体积分数)改为 500mL/m3;
d)优等品的C3和C3以上指标由 50 10-6(体积)改为 20mL/m3;
e)优等品的一氧化碳指标由 5 10-6(体积)改为 2mL/m3;
f)优等品的二氧化碳指标由 10 10-6(体积)改为 5mL/m3;一等品指标由 20 10-6(体积)改为 10mL/m3;
g)水含量指标项目中取消 (1)在生产厂和用户的管道中:(2)在用户的储罐中: 的采样条件;并将优等品的指标由 10 10-6(体积)改为 5mL/m3;一等品的指标由 20 10-6(体积)改为 10mL/m3;
h)优等品的氢指标由 10 10-6(体积)改为 5mL/m3;一等品由 不规定 改为 10mL/m3;
i)甲醇指标项目由 必要时测定 改为优等品 10mg/kg、一等品 10mg/kg;
j)取消 2.2采样方法 ,改为引用GB/T13289 1991《工业用乙烯液态和气态采样法》;
k)取消附录A 工业用乙烯中微量水的测定 ,改为引用GB/T3727 2003((工业用乙烯、丙烯中微量水的测定);
l)取消附录B 32业用乙烯中甲醇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改为引用GB/T12701 1990( 工业用乙烯、丙烯中微量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化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63/SC4)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石化茂名石化乙烯工业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小英、邓世强、李富德、王小珍、李立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7715 1987。
GB/T7715 2003工业用乙烯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乙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储存、运输和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聚乙烯、乙烯氧化物等有机产品的乙烯。
分子式:C2H4
相对分子质量:28.054(按1999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2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391 2002工业用乙烯中烃类杂质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3393 1993工业用乙烯、丙烯中微量氢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3394 1993工业用乙烯、丙烯中微量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的测定气相色谱法(1SO6381:1981,NEQ)
GB/T3395--1995工业用乙烯、丙烯中微量乙炔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3396 2002工业用乙烯、丙烯中微量氧的测定电化学法
GB/T3723 1999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1SO3165:1976,IDT)
GB/T3727 2003工业用乙烯、丙烯中微量水的测定
GB/T11141 1989轻质烯烃中微量硫的测定氧化微库仑法
GB/T12701 1990工业用乙烯 丙烯中微量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1SO8174:1986,NEQ)
GB/T13289 1991工业用乙烯液态和气态采样法(1SO7382:1986,NEQ)
3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工业用乙烯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1:
表1工业用乙烯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点击查看)
4采样
按GB/T3723 1999和GB/T13289 199l规定的安全和技术要求采取样品。
5检验规则
5.1本标准表1所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除甲醇和氢的含量项目外,其他项目均为出厂检验项目。
5.2工业用乙烯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工业用乙烯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生产日期、净重、本标准代号等。
5.3工业用乙烯产品可在成品储罐或在产品输送的管道上取样。当在成品储罐取样时,以该罐的产品为一批;当在管道上取样时,可以根据一定时间(8h或24h)或同时发往某地去的同等质量的,均匀的产品为一批。
5.4如果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相应技术要求时,则必须重新加倍取样复查。复查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相应技术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应作降等或不合格品处理。
5.5用户收到产品后有权按本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期限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包装、标志、储存和运输
6.1工业用乙烯的包装、标志、储存和运输应执行国家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规定》。
6.2气态乙烯可采用管道、钢瓶和储槽输送。液态乙烯可采用管道和低温储槽运输。
6.3乙烯气瓶的铁路运输应符合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公路和船运应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
7安全要求
7.1乙烯属低毒类物质。在生产装置的区域内最大允许浓度为300mg/m3,当浓度超过此范围时,吸人会引起头晕、呼吸减弱和血液循环发生故障,并产生麻醉作用。
液化乙烯溅到皮肤上,会引起皮肤冻伤。因此在整个采样过程中操作者应戴护目镜和良好绝热的塑料或者有橡胶涂层的手套。
中毒时的紧急救护办法:给予新鲜空气,进行人工呼吸和输送氧气。
7.2乙烯为易燃介质,在压力过大和明火的场合下易导致爆炸性分解。在空气中爆炸极限为2.7%一36%(体积分数);自燃点为450℃。因此一切预防措施应考虑如何避免形成爆炸气氛。采样现场要求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尤其在冲洗操作时更应注意。
7.3灭火方法: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应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在火源不大的情况下,可使用雾状水、二氧化碳和泡沫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7.4电器装置和照明应有防爆结构,其他设备和管线应接地。
7.5采样时除了执行GB/T3723-1999外,还应执行国家关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