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数据、资料填写问题
1.关于化学品GHS类别、警示词、象形图、危险性说明及防范说明的填写说明
根据新的登记文书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分类和标签信息”栏,应填写该化学品的整体而非某个组分的分类和标签信息。其中,“危险性类别”栏,目前根据企业自分类及参考分类情况填写,且要与相应的数据对应;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发布后,根据其指南文件中的“危险性类别”填写。
“危险性说明”,填写GB 30000系列国家标准规定的危险性说明,有固定的短语。
“防范说明”,填写GB 30000系列国家标准规定的防范说明,有相对固定的短语,分为预防措施、应急相应、安全储存、废弃处置四部分。
具体标准情况如下:
GB 30000.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部分:爆炸物
GB 30000.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部分:易燃气体
GB 30000.4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4部分:气溶胶
GB 30000.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
GB 30000.6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6部分:加压气体
GB 30000.7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易燃液体
GB 30000.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8部分:易燃固体
GB 30000.9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GB 30000.1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0部分:自燃液体
GB 30000.11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1部分:自燃固体
GB 30000.1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GB 3000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GB 30000.14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
GB 30000.1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
GB 30000.16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
GB 30000.17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
GB 30000.1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
GB 30000.19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
GB 30000.2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0部分:严重眼睛损伤/眼睛刺激性
GB 30000.21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1部分:呼吸或皮肤过敏
GB 30000.2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2部分:生殖细胞突变性
GB 30000.2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3部分: 致癌性
GB 30000.24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4部分: 生殖毒性
GB 30000.2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5部分: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 一次接触
GB 30000.26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6部分: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 反复接触
GB 30000.27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7部分: 吸入危害
GB 30000.2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8部分: 对水环境的危害
GB 30000.29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9部分: 对臭氧层的危害
例如:苯的分类与标签信息如下:
GHS危险性类别:
易燃液体类别2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2
严重眼睛损伤/眼睛刺激性 类别2
致癌性 类别1A
生殖细胞突变性 类别1B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 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 类别1
吸入危害 类别1
对水环境危害-急性 类别2
对水环境危害-慢性类别3
标签要素:
象形图:
警示词:危险
危险性说明:易燃液体和蒸气,引起皮肤刺激,引起严重眼睛刺激,可致癌,可引起遗传性缺陷,可能引起昏睡或眩晕,长期或反复接触引起器官损伤,吞咽并进入呼吸道可能致命,对水生生物有毒,对水生生物有害并且有长期持续影响。
防范说明:
·预防措施:
——在得到专门指导后操作。在未了解所有安全措施之前,且勿操作。
——远离热源、火花、明火、热表面。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
——采取防止静电措施,容器和接收设备接地、连接。
——使用防爆型电器、通风、照明及其他设备。
——保持容器密闭。
——仅在室外或通风良好处操作。
——避免吸入蒸气(或雾)。
——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戴呼吸防护器具。
——妊娠、哺乳期间避免接触。
——作业场所不得进食、饮水、吸烟。
——操作后彻底清洗身体接触部位。污染的工作服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应避免释放到环境中。
·事故响应:
——如食入,立即就医。禁止催吐。
——如吸入,立即将患者转移至空气新鲜处,休息,保持有利于呼吸的体位。就医。
——眼接触后应该用水清洗若干分钟,注意充分清洗。如戴隐形眼镜并可方便取出,应将其取出,继续清洗。就医。
——皮肤(或头发)接触,立即脱去所有被污染的衣着,用大量肥皂水和水冲洗。如发生皮肤刺激,就医。受污染的衣着在重新穿用前应彻底清洗。
——收集泄漏物。
——发生火灾时,使用雾状水、干粉、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
·安全储存:
——在阴凉、通风良好处储存。
——上锁保管。
·废弃处置:
——本品或其容器采用焚烧法处置。
2.关于中间产品的上报问题
根据登记文书要求,“中间产品”是指“生产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并根据目前技术已知的、稳定存在的且不向外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对需登记的中间产品,企业仍需对中间产品编写“一书一签”,但由于中间产品不对外销售,因此中间产品的“一书一签”只在企业内部使用。
3.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需上报的纸质材料
各地登记办公室向化学品登记中心上报纸质登记材料时,只上报《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由登记中心和省登记办存档),工商营业执照等其他纸质材料由登记办公室审核后自行存档。需上报登记材料包括: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
2)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
3)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4)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5)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4.对“物理化学性质”栏数据来源的填写说明
“物理化学性质”栏,分为选填项部分和必填项部分。对于“熔点/凝固点(℃)”、“沸点或初沸点(℃)”等11项必填内容,除需填写该化学品有关理化数据外,还需填写其数据来源。如该数据是通过查找有关数据库、书籍、网站获得的,建议参照系统左侧“参考数据源”填写改数据库、书籍、网站的具体情况;如该数据是通过实验获得的,需填写实验报告编号、实验室名称、测试时间等内容。
二、关于企业应急咨询电话设置的问题
1.企业自行设置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且为固定电话号码,号码应印在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2)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2.关于进口企业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问题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为了落实上述规定,从促进进口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符合《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均视为提供了应急咨询电话:
(1)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提供自行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2)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提供委托登记机构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3)国外供应商提供在中国国内自行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4)国外供应商提供委托国国内登记机构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二、登记范围问题:
1.关于需办理登记复核又有信息变更的情况
对于证书即将到期需办理登记复核且又存在信息变更的企业,一律按照到期复核程序办理,并按照最新的登记文书要求填写登记表格、提交有关资料。
2.分装单位的登记问题
对危险化学品分装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活动,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的范畴,不需进行登记。
3.登记时对进口化学品量的界定
对需要登记的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无量的规定,即:只要涉及进口危险化学品,无论量多少,都必须登记。
4.在异地设有车间、分厂的登记企业的登记问题
在异地设有车间、分厂的登记企业,其车间、分厂按照属地化登记的原则进行登记。
5.军工企业登记问题
军工企业暂不登记。
三、系统操作问题:
1.企业证书到期不能办理登记复核的问题
登记系统内登记变更和登记复核流程不能同时办理。如果企业在办理登记复核时发现不能提交“登记复核申请”,可能有以下情况发生:
(1)企业有其他登记流程没有完成审核,有可能有登记变更、解除或不合格的情况。可查看“信息提交及审核状态”一栏,如提示“变更上报”、“复核上报”、“上报”、“上报存在未通过记录或待审核记录”等,则表示流程未完成,需要上报登记机构审核,待提示“全部数据审核通过”表示该流程已走完。随即可办理登记复核。
(2)企业以前并未取得登记证书。需联系登记机构解除后重新填写资料。
2.关于经旧系统导入新系统生产企业的登记复核/变更程序
对于在旧版登记系统已办理登记并取得登记证的企业,如需办理登记复核/变更,需在新版登记系统中进行操作。
1)利用原登记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新版登记系统;
2)在左侧功能条的登记复核/变更模块提出登记登记复核/变更申请,等待省办公室批准;
3)申请批准后,按照最新要求修改登记材料,并在“信息提交及审核状态”模块进行上报,等待资料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4)企业全部信息通过省办公室、总局登记中心审核通过后,提交有关纸质材料。
3.关于遗失登记系统用户名、密码的情况
企业用户遗失登记系统用户名、密码的,向当地省级登记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登记办公室进行密码重置。
4.登记化学品时无法打开“选择类别”的情况
在新版登记系统中,如在填写化学品信息的分类与标签信息,遇到点击“选择类别”不能弹出的情况:
1)确定系统域名(https://register.nrcc.com.cn)是否正确。有些企业可能保存了旧的链接域名导致功能打开不正常。
2)如非上述情况,则使用IE浏览器(IE8以上版本),并调低安全级别。必要时可联系登记机构解决。
5.企业信息或化学品信息保存不成功的问题
在新版登记系统中,如填写完成信息点击“保存待上报”后,页面长时间无反应或无“****保存成功”提示,可能原因是有必填项内容未填写或格式不正确,需要找到带有红色边框的项重新填写正确。
6.企业上报信息问题
登记企业在填写完所有登记内容后,应当在左侧功能菜单“信息提交及审核状态”栏进行“上报”、“复核上报”或“变更上报”。如上报不成功,原因可能有:
1)企业信息填写不完整。应当回到企业信息界面,点击“保存待上报”,查询带有红色框的项是否为空或格式错误。
2)企业数据异常或服务器错误。应联系登记机构解决。
四、其他问题
1.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解释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指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具体开始办理时间由登记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2.关于组分相同、浓度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说明
对于组分相同的危险化学品,如果浓度的变化没有引起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改变,且化学品的商品名也相同(或类似),则可以作为同一化学品进行登记,但名称后面括号中或在组分信息中应说明主要有害组分浓度范围;如果浓度的变化引起了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改变,则作为不同危险化学品分别登记。
3.登记系统中垃圾信息的删除问题
由于登记系统中一个登记单位的全部信息涉及系统数据库中多个子数据库,在系统中设置删除功能比较复杂。对于错报、误报等垃圾信息,请各登记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化学品登记中心,由化学品登记中心将这些信息从数据库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