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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的通报28号

日期: 2009-03-10 浏览: 194 位用户 来源: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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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厅管三〔200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8〕162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和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开展了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现将抽检结果通报如下:

本次抽检共抽查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12个省(区、市)的373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230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抽检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2891个批次,其中:抽检爆竹类产品1741个批次,烟花类产品1150个批次。抽检查出江西、河南、湖南、广西、四川5个省(区)的22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的32个批次产品,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陕西11个省(区)的49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的88个批次产品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问题。抽查出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生产企业占被抽查生产企业总数的5.9%(比上次抽查结果降低了3.6个百分点),其中:河南12.9%、湖南7.9%、江西7.7%、四川5.6%、广西2.5%;抽查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占被抽查批发企业总数的21.3%(比上次抽查结果降低了18.5个百分点),其中:广西44.4%、贵州41.7%、河北36.4%、内蒙古33.3%、四川21.9%、黑龙江21.4%、湖南16%、河南12.5%、江西13.3%、陕西8.3%、江苏5%。重庆市未查出有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经营企业。

这次抽检的结果表明,部分生产企业仍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规比例明显高于生产企业。从批发企业的产品购销合同、记录及产品包装标识来看,经营环节发现的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主要产自湖南(55个批次)、江西(17个批次)、广西(9个批次)、四川(4个批次),部分违规产品未注明生产企业(3个批次),个别产品存在冒用生产企业名称、标识和标称生产企业不存在的现象。上述情况反映出,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仍不容松懈,经营环节监管工作还有待加强,批发企业对购进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

为了持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杜绝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现象,针对本次抽检结果及其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依法查处违规企业。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本次抽检发现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及未按要求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制度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企业(以下统称违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并向社会公告。对尚未构成吊销许可证情节的违规企业,除了按规定处罚外,还要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加强监管。

二、严肃追查违规企业的氯酸钾及烟花爆竹来源。有关地区安全监管局要组织检查违规企业的烟花爆竹流向和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认真追查氯酸钾及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来源。要将追查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企业和经营环节发现违规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定期对其进行药物安全抽检,监督企业落实、完善烟花爆竹流向和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三、认真落实深化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措施。针对这次抽检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各地要在下一步工作中着重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要求,认真落实烟花爆竹流向和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源头管理;二是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对购进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严格把关,堵塞含氯酸钾的违规烟花爆竹产品销售渠道;三是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组织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每年抽检率应达到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20%以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次抽检结果以及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情况,起到宣传、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

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将对违规企业的处罚、追查、公告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等落实情况,于2009年3月底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三司。

附件:1、2008年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违规生产企业名单.xls

2、2008年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违规经营企业名单.xls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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